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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2执1558号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大庆市华骏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赵江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庆市华骏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赵江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2执1558号申请执行人大庆市华骏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赵江峰。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行。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5)萨民初字第17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41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不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5)萨民初字第170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邹吉伟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化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