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23执744号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陶伏宏与赵磊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伏宏,赵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23执744号申请人:陶伏宏,男,1965年10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和县。被执行人:赵磊,男,1990年9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和县。本院在执行陶伏宏与赵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返还申请人陶伏宏工程款35000元,本院按照执行程序要求,穷尽执行手段和方法,经查明被执行人赵磊名下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时无履行能力,执行工作暂时没有必要继续进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殷宝林审判员 梁 艳审判员 张宗春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