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民初79218号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飞民,何晓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79218号原告:刘飞民,男,198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路XXX号。被告:何晓儋,男,198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大道站路XXX弄XXX号XXX室。原告刘飞民与被告何晓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2016年11月30日,原告刘飞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飞民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334.50元,减半收取计2,167.25元,由原告刘飞民负担。审判员 戴 勤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米会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