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91民初00458号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吉林省金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洪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金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洪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91民初00458号原告:吉林省金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长春市东南湖大路88号。法定代表人:杨宝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钟兆江。委托代理人:黄志欣。被告:孙洪岩,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金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洪岩物业服务公司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省金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11月17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金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吉林省金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吉林省金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78元退回原告吉林省金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审 判 长 周其巍人民陪审员 陈 皓人民陪审员 路 红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思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