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2执124号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黄直进与甘结怀、王红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直进,甘结怀,王红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2执124号申请执行人:黄直进,男,196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被执行人:甘结怀,男,1964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宁县。被执行人:王红霞,女,196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黄直进与甘结怀、王红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因负债较多,目前无偿还能力。另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车辆登记机关查询车辆登记,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汪 复审 判 员 陈纳新代理审判员 李俊杰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