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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03执3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张卫东与刘爱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卫东,刘爱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03执3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卫东,男,196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被执行人刘爱国,男,197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中站区。本院在执行张卫东申请执行刘爱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爱国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 健审 判 员  贾慧贤代审判员  陈建华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海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