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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8民初2997号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7-02-13

案件名称

宋翠凤与崔小花、李鲁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翠凤,崔小花,李鲁胜,河南云台农林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08民初2997号原告:宋翠凤,女,1946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化周,郑州市惠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静,女,199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被告:崔小花,女,1978年1月31日出生,汉族,现住郑州市惠济区。被告:李鲁胜,男,197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郑州市惠济区。被告:河南云台农林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修武县七贤镇西夏庄村村南焦辉路西,组织机构代码证:680787280。法定代表人:崔小花。原告宋翠凤与被告崔小花、李鲁胜、河南云台农林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台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翠凤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化周、张荣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崔小花、李鲁胜、云台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4227610元;2、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约定利息2051832.5元至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3、依法确认原、被告2014年7月26日签订的抵押借款协议成立有效,原告对约定抵押物的处置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9月3日被告因项目急需资金,与原告老公田文琦在郑州签订一份抵押借款协议,首次借给被告2180000元,借款时间为2012年9月3日至2012年12月3日,后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并于2014年7月26日集中给原告出具收据一份,详见收据,并口头约定月息0.025元,并签订抵押借款协议一份;2014年10月22日原告通过银行汇款又出借给被告700000元;2014年10月26日双方签订了同样内容的抵押借款协议,两次借款总计为4227160元,用款时间为2014年10月26日至2014年11月26日止。被告在两次协议中都承诺,如到期不能还款愿以焦作市锦绣云台温泉山庄的产权、装修及经营权作抵押交由原告所有(如有其他经济纠纷,此抵押协议优先执行)。现双方协议约定的用款时间早已超过,被告既没有返还原告的借款本息,也没有履行协议约定办理抵押交接手续。被告的不诚信行为给原告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经多次与被告协商无果,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崔小花、李鲁胜、云台公司未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依据当事人陈述,举证,结合有效证据,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2012年7月30日,原告通过中信银行向被告崔小花转账1200000元;2012年9月3日,原告通过交通银行向被告崔小花转账1040000元;2013年4月25日,原告通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向被告崔小花转款40000元,用途还款。2014年7月26日,原告与被告崔小花签订抵押借款协议,约定原告借款给被告叁佰伍拾贰万壹仟陆佰壹拾元,时间从2014年7月26日至2014年10月26日止,被告用焦作锦绣云台温泉山庄的产权、装修及经营权作抵押,如到期不能按时归还,自愿按抵押承诺交原告所有(如有其他经济纠纷,此抵押协议优先执行),落款处加盖有被告云台公司的印章。同日,被告崔小花向原告出具收据:今收到宋翠凤人民币现金叁佰伍拾贰万壹仟陆佰壹拾元(¥:3521610)。被告未按照约定如期还款。2014年10月22日,原告向被告崔小花转款700000元。另查明,被告李鲁胜与崔小花于2013年6月20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崔小花向原告借款3521610元,有原告提交的抵押借款协议、收据、银行交易明细予以证实,故本院对此事实予以确认。被告李鲁胜与崔小花系夫妻关系,该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被告云台公司在抵押借款协议上乙方处加盖印章系共同借款人,也应承担还款责任。故原告要求三被告偿还借款352161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700000元,仅提供银行转账凭证,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照月利率2.5%支付利息并计收复利,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可主张被告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经计算,自2014年10月27日起至2016年3月25日至的利息为298750元);原告要求对焦作锦绣云台温泉山庄的产权、装修及经营权等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证据不足,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崔小花、李鲁胜、河南云台农林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宋翠凤清偿借款本金3521610元及利息298750元,并自2016年3月26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生效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宋翠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757元,减半收取计27878.5元,由原告宋翠凤负担10917.5元,三被告负担1696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九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从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则不再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孝丽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晓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