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12执字第1815号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7-01-13
案件名称
昆明市天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余雪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明市天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雪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2执字第1815号申请执行人:昆明市天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4149023-8法定代表人:高英住址:昆明市武成路天昊大厦19楼B-1被执行人:余雪刚,男,汉族,1977年10月26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申请执行人昆明市天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余雪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全部还款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西法民初字第60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学斌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雁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