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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执字第1807号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麦志勇与谢晓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麦志勇,谢晓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1807号申请执行人:麦志勇,男,197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被执行人:谢晓青,女,198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曾毓群执行员  张英杰执行员  陈续阳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东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