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824民初1163号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李美傅与刘军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美傅,刘军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824民初1163号原告李美傅,男,196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经商,户籍地福建省武平县,现住福建省武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俐华,福建义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军富,男,197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武平县。原告李美傅与被告刘军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美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俐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军富的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美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刘军富清偿货款218000元及自2016年7月18日起至清偿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李美傅经营饲料兽药经营部,刘军富多次在李美傅处购买饲料和兽药,截止2015年10月3日结欠货款258052.6元,2015年10月23日,刘军富仅支付货款40000元。2015年11月3日,经双方结算,刘军富结欠李美傅货款218000元,刘军富出具了欠条,李美傅多次要求刘军富清偿货款,刘军富经各种理由推托,至今未付。刘军富未作答辩。李美傅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欠条一份,刘军富未予质证,对李美傅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李美傅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李美傅在武平县城经营饲料和兽药,2015年间,刘军富多次到李美傅处购买饲料,经双方于2015年11月3日结算,刘军富结欠李美傅饲料款218000元,刘军富出具欠条后未清偿欠款。诉讼过程中,李美傅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保全刘军富银行存款23万元,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作出(2016)闽0824民初116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刘军富银行存款23万元,李美傅交纳财产保全申请费1670元。本院认为,刘军富向李美傅赊购饲料,结欠饲料款218000元的事实清楚,双方已构成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该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对欠款进行结算时未约定付款时间,李美傅可随时要求刘军富在合理期间内付款。刘军富未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应当继续支付欠款并赔偿李美傅利息损失。因双方未约定付款时间,李美傅的利息损失可自起诉之日(2016年7月18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李美傅主张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本院予以准许。刘军富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综上所述,李美傅要求刘军富偿还饲料款218000元及自2016年7月18日起至款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刘军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李美傅饲料款218000元及该款自2016年7月18日起至款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5元,由刘军富负担,财产保全申请费1670元,由李美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玉峰人民陪审员  肖富华人民陪审员  饶亮金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邱 芸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