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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82民初7603号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翟帅杰与王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帅杰,王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82民初7603号原告:翟帅杰,男,1989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汝州市。被告:王娜,女,汉族,成年,住河南省汝州市。原告翟帅杰与被告王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翟帅杰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朝霞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