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82民初7603号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翟帅杰与王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帅杰,王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82民初7603号原告:翟帅杰,男,1989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汝州市。被告:王娜,女,汉族,成年,住河南省汝州市。原告翟帅杰与被告王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翟帅杰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朝霞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