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25民初3009号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济南连心物业有限公司与张彩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连心物业有限公司,张彩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25民初3009号原告济南连心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宏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继忠,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戚圣辉,男,198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宿舍。被告张彩霞,男,汉族,住济阳县。本院认为,原告济南连心物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济南连心物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彩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济南连心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莹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