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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22民初470号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7-01-13

案件名称

周文财与朱多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文财,朱多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622民初470号原告:周文财。被告:朱多红。原告周文财与被告朱多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文财、被告朱多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文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朱多红偿还原告借款81000��。事实和理由:2014年2月2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70000元。2016年1月18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11000元。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推诿至今未偿还。被告朱多红辩称,原告陈述的上述债务是双方在赌博中发生的赌博账,再者原告主张的2014年2月20日的借款已逾两年的诉讼时效,故不同意偿还借款。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原告提供的借条原件两份,证明被告朱多红向原告借款81000元的事实。被告朱多红对借条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借款系赌博款。因原告提供的借条能够证明朱多红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并且朱多红对借条的真实性无异议,故对原告提供的借条的证明效力予以认定。2、被告提供的其自己书写的证���一份,由见证人李多林签字,证明朱多红在周文财开设的赌场参与赌博。原告周文财对证明目的有异议,不予认可。因被告提供的书面证明与本案无关联,对其证明效力不予认定。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及本院认定有证明效力的证据,认定如下事实:2014年2月20日,被告朱多红向原告周文财借款7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2016年1月18日,被告朱多红向原告周文财借款11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上述借款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被告朱多红向原告周文财借款81000元的事实,由被告朱多红所立借据予以证实,故原告周文财要求被告朱多红偿还借款810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朱多红称该借款系赌博账不应偿还,但因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成立,故���予采信。被告朱多红主张2014年2月20日的70000元借款已过两年的诉讼时效,因该笔借款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根据法律规定,公民之间的借款,双方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要求返还,故被告朱多红的辩解理由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多红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周文财借款8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25元��由被告朱多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不主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本院执行,逾期不执行的,本院将不予立案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算起)。审 判 长  蔡文臻代理审判员  马红芳人民陪审员  周玉红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叶生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