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1执66号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2016)黔01执66号赵安林申请执行贵州宝光铝业有限公司、贵州烽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及担保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安林,贵州宝光铝业有限公司,贵州烽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1执66号申请执行人:赵安林,男,汉族,1953年11月9日出生,住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被申请执行人:贵州宝光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王涛职务总经理被申请执行人:贵州烽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法定代表人:李贵职务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阳市仲裁委员会(2015)贵仲裁字第383号裁决书,依法受理赵安林申请执行贵州宝光铝业有限公司、贵州烽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及担保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也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现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随时申请恢复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01执6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红彬审判员 李 军审判员 邹 力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田镇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