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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10民初624号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武利保与吴兴方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利保,吴兴方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10民初624号原告:武利保,男,196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太原市晋源区。被告:吴兴方,男,196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原告武利保诉被告吴兴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立案。原告武利保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利保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利保撤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武利保负担。审 判 长  李 源人民陪审员  荣友华人民陪审员  李晓静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孟丽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