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10民初624号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武利保与吴兴方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利保,吴兴方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10民初624号原告:武利保,男,196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太原市晋源区。被告:吴兴方,男,196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原告武利保诉被告吴兴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立案。原告武利保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利保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利保撤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武利保负担。审 判 长 李 源人民陪审员 荣友华人民陪审员 李晓静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孟丽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