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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11民初3915号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齐金喜与李志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金喜,李志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11民初3915号原告:齐金喜,男,194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被告:李志勤,男,195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原告齐金喜与被告李志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齐金喜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齐金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金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齐金喜负担。审判员 郭 飞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瑞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