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11民初3915号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齐金喜与李志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金喜,李志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11民初3915号原告:齐金喜,男,194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被告:李志勤,男,195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原告齐金喜与被告李志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齐金喜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齐金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金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齐金喜负担。审判员 郭 飞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瑞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