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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拜执民字第00692号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丁新爱与新疆盛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阿克苏德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新爱,新疆盛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阿克苏德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拜城县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拜执民字第00692号申请执行人丁新爱,女,1964年出生,汉族,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住所地阿克苏市。被执行人新疆盛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阿克苏市。法定代表人孟凡寿。被执行人阿克苏德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库车县。法定代表人赵国斌。丁新爱与新疆盛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阿克苏德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8日作出的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新疆盛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阿克苏德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丁新爱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发现被执行人新疆盛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阿克苏德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新疆盛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阿克苏德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丁新爱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疆盛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阿克苏德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丁新爱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徐昕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吴晟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