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402民初438号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刘玉财与刘玉岗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财,刘玉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402民初438号原告刘玉财。被告刘玉岗。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财与被告刘玉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玉财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玉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刘玉财负担。审判员 纪春花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 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