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922执1802号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宋丽华与滨海县振大超级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丽华,滨海县振大超级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2执1802号申请执行人宋丽华,女,1980年3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滨海县。被执行人滨海县振大超级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东坎镇县社巷与阜东路交界处。法定代表人徐大棍,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宋丽华与被执行人滨海县振大超级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车辆、存款、房产,未查询到有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明广代理审判员  姜朋飞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