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开执字第798-5号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翟良强与被执行人罗春艳、宋训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良强,罗春艳,宋训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开执字第798-5号申请执行人:翟良强,男,1955年6月1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罗春艳,女,1977年2月1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宋训建,男,1976年5月31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翟良强与被执行人罗春艳、宋训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执行被执行人罗春艳、宋训建24000元发放申请执行人,查封被执行人宋训建所有的位于蓬莱市京蓬北区25号楼西单元1楼西户房屋(产权证号:蓬房权证字第93**号)。由于上述房屋暂不方便处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孟广新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侯树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