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3执1109号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大连市中山区博博食品经销部与被执行人大连品上鲜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市中山区博博食品经销部,大连品上鲜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3执1109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市中山区博博食品经销部。经营者徐京芝。被执行人大连品上鲜餐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齐宝志。本院在执行大连市中山区博博食品经销部与大连品上鲜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辽0203民初7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迟云海代理审判员 徐 立代理审判员 丁孝飞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林景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