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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4执1175号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赵波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4执1175号被执行人:赵波,男,1994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所在地普兰店市。被执行人赵波为盗窃罪纠纷一案,普兰店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2日作出(2015)普刑初字第57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决定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在房屋,车辆等方面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具备执行能力,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山青审判员  李 新审判员  徐 涛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于 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