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7民初3586号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李忠彬与陈莉林,陈亚西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忠彬,陈莉林,陈亚西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7民初3586号原告:李忠彬,男,197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原告:委托代理人张义,重庆市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莉林,女,198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被告:陈亚西,男,199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忠彬与被告陈莉林、陈亚西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忠彬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忠彬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李忠彬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忠彬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交纳650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黄丹负担。审判员 史发玖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杜明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