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8行抗1号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王旭光与吴成福、吴成坤及雅安市名山区百丈镇人民政府林木林地所有权使用权确权决定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雅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旭光,吴成福,吴成坤,雅安市名山区百丈镇人民政府,四川省雅安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川18行抗1号抗诉机关:四川省雅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第三人)王旭光,男,生于1928年,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吴成福,男,生于1962年,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吴成坤,男,生于1959年,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原审被告雅安市名山区百丈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名山区。法定代表人陈建鹏,该镇镇长。申诉人王旭光与被申诉人吴成福、吴成坤及原审被告雅安市名山区百丈镇人民政府林木林地所有权使用权确权决定一案,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9日作出(2013)名山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旭光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6年11月7日,雅安市人民检察院作出雅检民(行)监[2016]51180000027号行政抗诉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四项、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向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指令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简克红审判员  刘 夏审判员  魏 林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俸宇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