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722民初613号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古勒拜然·斯勒贝尔巴依、色依勒·吐尔逊等与精河县阿合其农场牧业队、王忠义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精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精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勒拜然·斯勒贝尔巴依,色依勒·吐尔逊,古孜依帕·吐尔逊,精河县阿合其农场牧业队,王忠义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精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722民初613号原告:古勒拜然·斯勒贝尔巴依,女,1956年5月10日出生,哈萨克族,牧民,住精河县,电话157XX****XX。委托代理人:哈米提·阿布都哈力克,博乐市宏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电话138XX****XX,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色依勒·吐尔逊,男,1984年10月15日出生,哈萨克族,牧民,住精河县,电话183XX****XX。委托代理人:哈米提·阿布都哈力克,博乐市宏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电话138XX****XX,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古孜依帕·吐尔逊,女,1980年4月15日出生,哈萨克族,牧民,住博乐市,电话139XX****XX、150XX****XX。委托代理人:哈米提·阿布都哈力克,博乐市宏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电话138XX****XX,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精河县阿合其农场牧业队。法定代表人:喀力依贝克·达尔木贝克,系该村村主任,电话135XX****XX。被告:王忠义,男,1953年6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电话150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古勒拜然·斯勒贝尔巴依、色依勒·吐尔逊、古���依帕·吐尔逊与被告精河县阿合其农场牧业队、王忠义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因我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得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按撤诉处理。”,本案在开庭审理后,经本院通知原告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其他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何 玉 忠审 判 员 努尔买买提·依米提人民陪审员 柯 火 � �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江 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