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6执577号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陕西汇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刘子清、王锐、王锋、张宝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汇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刘子清,王锐,王锋,张宝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6执577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汇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松林路。法定代表人:高鹏,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刘子清,男,生于1955年3月10日,汉族,住陕西省横山县横山镇南大街。申请执行人王锐,男,生于1972年9月28日,汉族,住陕西省神木县神木镇。被执行人王锋,男,生于1973年10月16日,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航宇路电信家属院。被执行人张宝祥,男,生于1959年9月15日,汉族,住陕西省横山县殿市镇白家湾村。本院在执行陕西汇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刘子清、王锐、王锋、张宝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刘子清、王锐、王锋、张宝祥向陕西汇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50万元及利息和担保费,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5日以(2015)榆中执字第00092-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刘子清在横山县恒硕矿业有限公司享有的股权投资权益,被执行人王锐在横山县恒硕矿业有限公司享有的股权投资权益,被执行人张宝祥在横山县恒硕矿业有限公司享有的股权投资权益。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室评报横山县恒硕矿业有限公司1%的股权价值评估价值为¥2,224,318.22元。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3日指令该执行案件由本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刘子清在横山县恒硕矿业有限公司享有的股权投资权益,被执行人王锐在横山县恒硕矿业有限公司享有的股权投资权益,被执行人张宝祥在横山县恒硕矿业有限公司享有的股权投资权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张文武审判员 雷春涛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