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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4刑初1069号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宋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04刑初1069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某某,女,土族,户籍地青海省。辩护人马宁,上海申渝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公诉刑诉(2016)10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1月1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某及其辩护人马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21日15时40分许,被告人宋某某利用其曾在上海市徐汇区虹漕南路XXX弄金桂苑小区XXX号XXX室暂住、且知悉房门钥匙藏匿位置的便利条件,开门进入该处用作员工宿舍的朝南卧室,窃得被害人陈某某、任某某的苹果牌iPadmini4型苹果电脑(16G)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12元)、珂莱欧牌气垫BB霜等化妆品三十一件、Dior牌香水等四瓶、杂牌女式衣物三十一件、袜子十双、鞋子二双、床单二条、双肩包一只、充电宝一个(经鉴定,其中部分物品价值人民币582元)、人民币现金若干后逃离现场。2016年9月4日20时许,被告人宋某某通过同样方式再次进入上址时,被该室租客当场扭获并移送公安机关。民警根据宋某某的供述,起获全部涉案赃物。到案后,宋某某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宋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提请依法审判。被告人宋某某对起诉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系初犯,且系坦白,涉案赃物已发还被害人,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不仅有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还有被害人陈某某、任某某的陈述笔录,证人崔某某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调取证据清单、监控录像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物证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接受证据清单、购买凭证,发还清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情况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5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被窃赃物已被追缴,本院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刑法罪刑相当原则,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4日起至2017年1月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已追缴的赃物发还各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彭 涛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焱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