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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执47号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建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建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执47号申请执行人: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法定代表人:匡建华,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建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法定代表人:刘建强,公司董事长。本院根据已经生效的(2012)广法民初字第1、2、3号民事裁定调解书,应该执行被执行人欠付的工程款总计12784729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承建的位于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方圆一厦”工程项目(其中本院查封部分楼层)现处于工程验收中,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广法民初字第1、2、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或其他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生效。审 判 长  张 强审 判 员  杨昌礼代理审判员  唐 敏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朱亦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