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624执4号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杨光慧与姚元菊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光慧,姚元菊,周贤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624执4号申请人杨光慧,男,1973年6月1日出生,侗族,农民,住三穗县八弓镇。被执行人姚元菊,女,1970年12月5日出生,侗族,居民,住三穗县八弓镇。被执行人周贤明,男,1966年3月4日出生,侗族,居民,住三穗县八弓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2015)穗民初第17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周贤明、姚元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申请执行人杨光慧执行标的款人民币2500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3650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杨光慧与另案申请人王太华、XX晶、刘仲、李叶武于2016年2月19日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周贤明、姚元菊用该房屋在凯里市农商行抵押贷款人民币60万元,先由本案申请人杨光慧与另案申请人XX晶、刘仲、王太华、李叶武负责偿还,被执行人周贤明、姚元菊自愿用位于三穗县八弓镇灵山路口交叉处(房产证号:穗房权证三穗县字第2014006**号)房屋作价人民币260万元抵偿给本案申请人杨光慧与另案申请人XX晶、刘仲、王太华、李叶武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黔2624执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欧胜杰审判员 万开政审判员 邓仁发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木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