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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624执109号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彭云昌与吴筑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云昌,吴筑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624执109号申请执行人彭云昌,男,196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镇远县舞阳镇。被执行人吴筑江,男,1976年5月5日出生,苗族,农民,住贵州省三穗县八弓镇。申请执行人彭云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穗民初字第32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吴筑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筑江偿还申请执行人彭云昌借款人民币75712.5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40元,执行费1036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吴筑江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610元,用于偿还申请执行人债务。同时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吴筑江与申请执行人彭云昌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现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未届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6)黔2624执10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执行标的总额75712.50元,已执行债权10610元,剩余债权65102.5元,申请人在被执行人履行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可凭本裁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另行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欧胜杰审判员  万开政审判员  邓仁发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木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