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82执恢97号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王立军申请李洪武人格权纠纷执行恢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立军,李洪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82执恢97号申请执行人王立军,农林牧渔劳动者,住所地榆树市正阳街143号-7号被执行人李洪武,地址榆树市秀水镇新四村*组。王立军与李洪武人格权纠纷一案,榆树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3日作出的2012榆民初字第6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洪武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立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进行查证,均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李洪武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立军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李洪武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立军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海东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宋金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