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民终2900号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梁永丰与申成德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永丰,申成德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民终290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梁永丰。委托代理人:张相周,河南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申成德。委托代理人:常皓东,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申向伟,男,197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系被上诉人申成德的儿子。上诉人梁永丰因与被上诉人申成德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5)林姚民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5)林姚民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崔素萍审 判 员 段合林代理审判员 闫海瑛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