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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6民初8159号

裁判日期: 2016-11-03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原告姜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6民初8159号原告姜某,女。被告刘某,男。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姜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1月3日以还没有考虑好,而且需要重新组织证据,再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行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姜某承担。审 判 长  郑所亮代理审判员  马艳娟人民陪审员  丁 阳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书 记 员  冯浩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