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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20民初6311号

裁判日期: 2016-11-03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钱大禄与罗和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大禄,罗和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20民初6311号原告:钱大禄,男,195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罗和顺,男,198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钱大禄诉被告罗和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钱大禄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大禄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大禄撤回对被告罗和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钱大禄承担。代理审判员  谢晓静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