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92民初1901号
裁判日期: 2016-11-0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威海博新商场管理有限公司与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禧隆宾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博新商场管理有限公司,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禧隆宾馆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92民初1901号原告:威海博新商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青岛中路128号。法定代表人:王淑光,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涛,系原告员工。被告: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禧隆宾馆,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福祉家园*****号。法定代表人:金日福,经理。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受理原告威海博新商场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禧隆宾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威海博新商场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威海博新商场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威海博新商场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威海博新商场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丽红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 刘苏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