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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执字第278-1号

裁判日期: 2016-11-03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阿勒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建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勒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勒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建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阿执字第278-1号申请执行人:阿勒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阿勒泰市文化路二区。法定代表人:王海勇,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波拉提,系该社职员。被执行人:赵建强,男,汉族,1972年5月8日出生,系农民,住阿勒泰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阿勒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建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我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赵建强财产状况:被执行人赵建强无车辆、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查询结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阿勒泰市人民法院(2010)阿民二初字第11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马力审判员多乎德尔别克·吐尔逊别克审判员米热别克·扎尔克汗二○一六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刘凯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