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刑更5271号
裁判日期: 2016-11-03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左腾减刑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左腾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刑更5271号罪犯左腾,男,197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川西监狱服刑。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3日作出(2012)宜宾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左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4个月;与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左腾犯盗窃罪,判处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2年1月7日起至2018年11月20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川西监狱于2016年10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左腾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在考核期内获得标准考核分167分。另查明,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未执行,出具困难证明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罪犯考核记载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左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左腾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浩审 判 员 杨 芳人民陪审员 秦昌正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书 记 员 谢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