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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3财保871号

裁判日期: 2016-11-0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重庆三和新农商贸有限公司与重庆重铁物流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三和新农商贸有限公司,重庆重铁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财保871号申请人重庆三和新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新华路216号第24层。法定代理人颜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永龙,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陈雍,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重庆重铁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支路16号。法定代理人张曲锋。申请人重庆三和新农商贸有限公司和被申请人重庆重铁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重庆三和新农商贸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鹏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  王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