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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民初4669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6-11-0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江新区支行与袁龙飞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江新区支行,袁龙飞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4669之一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江新区支行,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麓谷大道658号(湖南麓谷信息港1004)。法定代理人:韩某,系该行行长。被告:袁龙飞,男,汉族,1970年8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醴陵市,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江新区支行诉被告袁龙飞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2016年11月3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江新区支行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72元,减半收取计1536元,保全费1320元,合计2856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江新区支行负担。审 判 长  谷海涯人民陪审员  黎志红人民陪审员  姚北平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书 记 员  胡旭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