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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1执3208号

裁判日期: 2016-11-03

公开日期: 2017-01-13

案件名称

汤俊颖与常熟市钟杰针织有限公司工资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俊颖,常熟市钟杰针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1执3208号申请执行人汤俊颖。被执行人常熟市钟杰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梅李镇泰光路86号。法定代表人朱建中。申请执行人汤俊颖与被执行人常熟市钟杰针织有限公司工资争议纠纷一案,常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常劳人仲案字(2016)第37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常熟市钟杰针织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即时向申请人支付拖欠工资分别为温杰41000元、吴宇芳8076元、陈梦丹6000元、丁文龙39500元、张建国8378元、汤俊颖6300元、程英11736元、胡瑞珍12018元,合计138008元。二、对于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本委不予支持。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受理,本案立案标的计人民币63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和车辆信息,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通知书等,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尚未执行到位计人民币6300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通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常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常劳人仲案字(2016)第373号仲裁裁决书中汤俊颖申请执行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李 阳审 判 员  步全赢代理审判员  陆大川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书 记 员  施俊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