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2执1217号
裁判日期: 2016-11-0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苏喜凤与商丘市梁园区万甲塑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喜凤,商丘市梁园区万甲塑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02执1217号申请执行人苏喜凤,女,196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嵩县。被执行人商丘市梁园区万甲塑业有限公司,地址商丘市梁园区310国道与平原路交叉口东500米。法定代表人刘翠平,职务执行董事。苏喜凤与商丘市梁园区万甲塑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30日作出的(2016)豫1402民初5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商丘市梁园区万甲塑业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苏喜凤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5334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商丘市梁园区万甲塑业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苏喜凤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商丘市梁园区万甲塑业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苏喜凤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窦 军审判员 贾胜乐审判员 郜运来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 叶红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