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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刑更953号

裁判日期: 2016-11-03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凡建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凡建力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刑更953号罪犯凡建力,男,197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汝南县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4日以(2013)佛中法少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凡建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凡建力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5日作出(2014)粤高法刑一终字第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于2016年10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呈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凡建力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有悔改表现。另查明,罪犯凡建力多次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造成被害人怀孕堕胎的严重后果。本院认为:罪犯凡建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有悔改表现,但该犯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大,故下调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凡建力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3年4月13日起至2023年8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子臣审 判 员  陈 宇代理审判员  王 雪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书 记 员  路其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