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下商初字第40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1-0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郭艳与杭州邦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郑红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艳,杭州邦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郑红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商初字第4006号之一原告:郭艳,女,1974年9月9日出生,汉族,原住杭州市上城区,现住杭州市下城区。委托代理人:邹松文,男,197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配偶。委托代理人:沈志峰,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邦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红石中央大厦802室。法定代表人:郑红君。被告:郑红君,男,197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以上两被告委托代理人:蒋伟政,浙江斯玛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郭艳诉被告杭州邦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郑红君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雪飞独任审判。后因案情需要,本案由审判员俞瑛与代理审判员楼芝兰、人民陪审员董勤敏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郭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艳撤回对被告杭州邦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郑红君的起诉。本案预收案件受理费14474元,根据原告郭艳减少诉讼请求后的金额计算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郭艳负担。审 判 长 俞 瑛代理审判员 楼芝兰人民陪审员 董勤敏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书 记 员 王仕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