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27民初1226号
裁判日期: 2016-11-03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杨军与向国付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军,向国付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7民初1226号原告杨军,男,生于1973年12月17日,汉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被告向国付,男,生于1975年11月13日,土家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军诉被告向国付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杨军在开庭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杨军负担。审判员 董延平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 蒋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