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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27民初1226号

裁判日期: 2016-11-03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杨军与向国付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军,向国付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7民初1226号原告杨军,男,生于1973年12月17日,汉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被告向国付,男,生于1975年11月13日,土家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军诉被告向国付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杨军在开庭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杨军负担。审判员  董延平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  蒋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