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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执933号

裁判日期: 2016-11-03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杨桂娟、天津市集轩阁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开餐饮管理分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4执933号申请执行人:杨桂娟,女,汉,1965年8月2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被执行人:天津市集轩阁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开餐饮管理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265号增8号A区,组织机构代码08656063-0。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建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桂娟与被执行人天津市集轩阁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开餐饮管理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车辆、存款、房产、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汪若磊审判员  陈振平审判员  王 岩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明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