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3执3054号
裁判日期: 2016-11-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浙江嵊州瑞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旭铭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嵊州瑞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旭铭,杨天涌,章品立,王浙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3执3054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嵊州瑞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314145-0),住所地:嵊州市剡湖街道嵊州大道108号。负责人:金建国,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旭铭,女,196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执行人:杨天涌,男,196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执行人:章品立,男,196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被执行人:王浙徽,女,1967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683民初45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8日向被执行人王旭铭、杨天涌、章品立、王浙徽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王旭铭、杨天涌、章品立、王浙徽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章品立、王浙徽有不动产登记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章品立、王浙徽所有的座落在新昌县南明街道鼓山新村80幢1112号房屋、81幢13号车库(房产证号分别:新房权证2010字第××号、第××号,土地证号分别:新国用(2003)第3317号、第3280号)二、查封期限叁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 财 江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 黄能(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