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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821执650号

裁判日期: 2016-11-03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欧志远、欧德明刑事罚金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志远,欧德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821执650号被执行人欧志远,男,199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佛冈县人,住广东省佛冈县。被执行人欧德明,男,199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佛冈县人,住广东省佛冈县。本院在执行欧志远、欧德明刑事罚金一案中,经查询银行、不动产登记中心、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及到其村委调查后,均无发现被执行人欧志远、欧德明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光招审判员  范春晖审判员  蒋恩荣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  张邦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