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821执650号
裁判日期: 2016-11-03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欧志远、欧德明刑事罚金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志远,欧德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821执650号被执行人欧志远,男,199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佛冈县人,住广东省佛冈县。被执行人欧德明,男,199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佛冈县人,住广东省佛冈县。本院在执行欧志远、欧德明刑事罚金一案中,经查询银行、不动产登记中心、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及到其村委调查后,均无发现被执行人欧志远、欧德明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光招审判员 范春晖审判员 蒋恩荣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 张邦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