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5财保668号
裁判日期: 2016-11-03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朱云松、袁素青、朱美娟因与被申请人任杰、刘汉伟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云松,袁素青,朱美娟,任杰,刘汉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财保668号申请人朱云松,男,196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申请人袁素青,女,193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申请人朱美娟,女,198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被申请人任杰,男,1982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被申请人刘汉伟,男,197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申请人朱云松、袁素青、朱美娟因与被申请人任杰、刘汉伟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朱云松、袁素青、朱美娟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任杰、刘汉伟名下银行存款72662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任杰、刘汉伟名下银行存款72662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二、查封申请人朱云松名下位于西工区中州中路603号1幢2-603(房产证号为洛市房权证(2006)字第X3639**号)房屋。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红坡审 判 员 王张洋人民陪审员 杨建省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