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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5财保668号

裁判日期: 2016-11-03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朱云松、袁素青、朱美娟因与被申请人任杰、刘汉伟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云松,袁素青,朱美娟,任杰,刘汉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财保668号申请人朱云松,男,196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申请人袁素青,女,193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申请人朱美娟,女,198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被申请人任杰,男,1982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被申请人刘汉伟,男,197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申请人朱云松、袁素青、朱美娟因与被申请人任杰、刘汉伟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朱云松、袁素青、朱美娟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任杰、刘汉伟名下银行存款72662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任杰、刘汉伟名下银行存款72662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二、查封申请人朱云松名下位于西工区中州中路603号1幢2-603(房产证号为洛市房权证(2006)字第X3639**号)房屋。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红坡审 判 员  王张洋人民陪审员  杨建省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