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91执431号
裁判日期: 2016-11-03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王洪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王洪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91执43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200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法定代理人于艳娟,女,197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龙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大庆市萨尔图区龙泉小区A-1-502室。被执行人王洪岩,男,1973年6月3日出生,汉族,大庆客运集团职工,住大庆市萨尔图区。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洪岩合同纠纷一案,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庆高新民初字第8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洪岩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庆高新民初字第83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者他条件成就的,申请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调解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林白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 刘 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