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民申1656号
裁判日期: 2016-11-03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孔晓静与赵德华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孔晓静,赵德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民申165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孔晓静,女,196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朝阳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德华,男,196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乐陵市。再审申请人孔晓静因与被申请人赵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德中民终字第3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孔晓静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武 俐审 判 员 马玉龙代理审判员 董运平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书 记 员 徐倩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